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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雷建伦与臧延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伦,臧延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412号原告:雷建伦,男,1955年7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宁,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延谊,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常州路中段。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雷建伦与被告臧延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伦撤回对被告臧延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