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金地砂场与边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金地砂场,边庆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1799号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金地砂场,组织机构代码L0457421-5,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和平村团山子屯。经营者:庄兆清,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晞,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伟,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庆国,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东,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法律服务所。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金地砂场(以下简称金地砂场)与被告边庆国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地砂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晞、张立伟和被告边庆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地砂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边庆国给付拖欠货款324792元及以3247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从起诉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边庆国从金地砂场购买中砂,双方约定砂料每立方米13元,截止起诉之日边庆国尚欠其货款324792元,并出具欠据。边庆国辩称,不同意金地砂场的诉讼请求,因为金地砂场诉请的货款数额不对,我方认为应系266048元左右,当时双方约定用运费折抵砂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金地砂场提交的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11日、2016年9月23日、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9日的欠据5份,拟证实边庆国共计从金地砂场购买中砂24984立方米,双方约定每立方米价格13元,现边庆国拖欠货款共计324792元。对该证据,因边庆国未提交反证,故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边庆国提交的运费欠据,拟证实2016年金地砂场会计姜玉琴向边庆国出具拖欠运费43300元的欠据。对该证据,因欠据上载明的主体是建国砂场,且没有金地砂场签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故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3、边庆国提交的金地砂场砂票,拟证实拖欠货款总数不是324792元。对该证据,因砂票系该买卖合同的中间环节,边庆国手中持有砂票仅能证明其有提货的权利,且该砂票系种类物而非特定物,不能证实该货款未实际发生。本院经审理查明:边庆国从金地砂场购买中砂,双方约定砂料每立方米13元,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11日、2016年9月23日、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9日边庆国分五次向金地砂场出具欠据,载明边庆国拖欠金地砂场货款共计324792元。本院认为,金地砂场与边庆国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对账后确认了拖欠的货款为324792元,边庆国未及时给付货款,对本案的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于金地砂场要求边庆国给付货款324792元及以3247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从2017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边庆国的运费折抵中砂款的主张,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支持金地砂场要求边庆国给付货款324792元及以3247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从2017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边庆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金地砂场货款324792元及以3247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从2017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2元,由被告边庆国负担(此款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金地砂场已预交,被告边庆国待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金地砂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晶人民陪审员 赵宏峰人民陪审员 姜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