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鹭景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文芝重庆市安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鹭景商贸有限公司,聂廷平,李文芝,范林,重庆市安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070号原告:重庆鹭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三木花园二期。法定代表人:袁静。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聂廷平,女,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文芝,女,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范林,男,汉族,1961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被告:重庆市安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1幢4-A-4。法定代表人:聂廷平。原告重庆鹭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廷平、李文芝、范林、重庆市安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登记。受理当日,本院向原告重庆鹭景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在相应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少、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海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