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玉德与盐山县顺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德,盐山县顺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182号原告:刘玉德,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被告:盐山县顺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县新县镇刘石桥村。法定代表人:杨华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玉德与被告盐山县顺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玉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德撤诉。案件受理费0元,减半收取计0元,由原告刘玉德负担。审 判 长 崔国星审 判 员 付长锁人民陪审员 刘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