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宋某1、宋某2等与汪1、汪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汤某某,汪1,汪2,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3582号原告:宋某1。原告:宋某2。原告:汤某某。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1。被告:汪2。被告:庄某某。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浦望律师事故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宋某2、汤某某与被告汪1、汪2、庄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耀群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