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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276张某1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郑某,女,198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某1与被告郑某离婚。二、非婚生子张泽宇、婚生女张嘉欣均由原告张某1抚养,被告郑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407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待孩子能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0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21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二、2017年1月19日与申请执行人第一次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三、2017年2月10日依职权依法向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证券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四、2017年3月2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号车辆一台,因车辆查找不到,无法扣押处置;五、2017年3月13日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六、2017年3月28日与被执行人父亲谈话,向其做法律释明工作,并制作谈话笔录;七、2017年4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八、2017年5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铜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伟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