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海军、黄仟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军,黄仟仁,陈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海军,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黄仟仁,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陈信仁,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吉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海军与被执行人黄仟仁、陈信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在吉水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黄仟仁及其妻子所有的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和济春天16栋门面6号。2017年5月26日,买受人施成兰(身份证号码:)以27548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和济春天16栋门面6号(产权证号00112352-1)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施成兰所有。二、买受人施成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凌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