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9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雄英与郑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雄英,郑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9638号原告:蔡雄英,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郑志军,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申,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雄英与被告郑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蔡雄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蔡雄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傅家谋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