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眉山市宇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伟、王艳君、孟利嘉、孟丽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宇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伟,王艳君,孟利嘉,孟丽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宇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娇,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伟。被执行人王艳君。被执行人孟利嘉。被执行人孟丽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受理眉山市宇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伟、王艳君、孟利嘉、孟丽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物业服务费1950元、承担诉讼费25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丽思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存款2025元,并已划拨至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