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老有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老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4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老有,曾用名王志友,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榕江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老有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琴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老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至4时30分许期间,被告人王老有采用插片开锁的手段进入丹阳市曲阿街道荆林中巷村被害人赵某1暂住地内,并通过持刀威胁、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赵某1不敢反抗。后王老有采用强行亲吻、摸胸等手段对赵某1进行猥亵。据此认为,被告人王老有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老有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至4时30分许期间,被告人王老有采用插片开锁的手段进入丹阳市曲阿街道荆林中巷村被害人赵某1暂住地内,并通过持刀威胁、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赵某1不敢反抗。后王老有采用强行亲吻、摸胸等手段对赵某1进行猥亵。2017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老有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老有当庭亦供认不讳,并有户籍资料,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2、王某1、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老有的亲笔供词,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人身检查及辨认笔录、照片,病历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老有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老有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本院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老有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连良人民陪审员 刘健岁人民陪审员 朱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永红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