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与陈某、晏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陈某,晏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645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吴四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琴,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某,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晏某某,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晏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晏某某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