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迎军与天津市津南区奥斯之星电动自行车技术研发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迎军,天津市津南区奥斯之星电动自行车技术研发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234号原告:高迎军,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奥斯之星电动自行车技术研发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光明村二区。经营者:李际滨。高迎军与天津市津南区奥斯之星电动自行车技术研发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日,高迎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迎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秀(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