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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蔡松与朱振安、龚传荣、吴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松,朱振安,龚传荣,吴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80号原告:蔡松,男,197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振安,男,196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龚传荣,系被告朱振安之妻,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吴小芳,女,197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蔡松与被告朱振安、龚传荣、吴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朱振安、龚传荣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 明审 判 员  李 春人民陪审员  王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于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