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蔡松与朱振安、龚传荣、吴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松,朱振安,龚传荣,吴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80号原告:蔡松,男,197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振安,男,196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龚传荣,系被告朱振安之妻,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吴小芳,女,197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蔡松与被告朱振安、龚传荣、吴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朱振安、龚传荣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 明审 判 员 李 春人民陪审员 王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于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