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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浩临塑钢型材厂、白明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浩临塑钢型材厂,白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12号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浩临塑钢型材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俄庄村。法定代表人:魏思富被申请人:白明全,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白明全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现金7500元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白明全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