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熊吉鑫孔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熊吉鑫,孔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341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灵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熊吉鑫,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孔瑶,女,1989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吉鑫、孔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成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