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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30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于朱锡群申请执行艾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锡群,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30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锡群,女,汉族。被执行人艾勇,男,汉族。关于朱锡群申请执行艾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艾勇在水富县云富镇人民东路面积为252.66平方米的框架结构房产以及工农东路建筑面积为126.14平方米砖混结构房产,现查明被执行人艾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锡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30执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其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汤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