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毓文与云南鼎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毓文,云南鼎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张毓文,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生。被申请执行人云南鼎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毓文与云南鼎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3124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云南鼎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偿还原告张毓文借款300万元,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1月21日的利息12万元,合计312万元,于2017年3月10日前付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云南鼎盛实业有限责任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义务,权利人张毓文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鼎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案件款人民币31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0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3600.00元,合计人民币317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毓文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的执行,经审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撤销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已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24执56号张毓文与云南鼎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金祖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