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饶氏汽修厂与被执行人周志文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饶氏汽修厂,周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33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饶氏汽修厂。经营者:饶细生,男。被执行人:周志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耒阳市饶氏汽修厂与被执行人周志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6)湘0481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修理费98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琼审判员 谢碧波审判员 谢任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碧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