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5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谭详与胡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祥,胡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840号原告:谭祥,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中,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胡向明,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祥与被告胡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谭祥负担。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宫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