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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焦振兴与张茂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振兴,张茂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3542号原告焦振兴,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张茂魁,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号雅宝东方国际*号楼**层。负责人张鹏昊。原告焦振兴因与被告张茂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焦振兴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焦振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焦振兴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苏 菲人民陪审员  王薪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