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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姚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姚某某,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斌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人民陪审员  刘立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甄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