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姚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姚某某,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斌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人民陪审员 刘立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甄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