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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冯建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建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民,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生,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王越健,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负责人张维,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开封市。委托代理人李松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森臣,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公司。负责人何玉强,职务经理。住所地通许县。委托代理人李松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森臣,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冯建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公司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许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二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上诉人冯建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审判长  李景友审判员  杨雯蒨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