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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曹亮与曹德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亮,曹德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750号原告:曹亮,男,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母福奎,北京母福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德旺,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亮诉被告曹德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德旺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曹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营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