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曹亮与曹德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亮,曹德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750号原告:曹亮,男,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母福奎,北京母福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德旺,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亮诉被告曹德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德旺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曹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营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