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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黄红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黄红连,李弯平,李仁仔,李文丽,李传军,奉新县瑞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2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中路***号。主要负责人:卢海根,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中华,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红连,女,汉族,1974年12月4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弯平,男,汉族,1992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仁仔,男,汉族,1930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丽(系死者李某女儿),女,汉族,2001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一审被告:李传军,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一审被告:奉新县瑞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升宇名城**号。法定代表人:方自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宜春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红连、李弯平、李仁仔、李文丽、一审被告李传军、奉新县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终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财保宜春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次事故中,死者李某户籍所在地在农村,其相关损失应当按照江西省农村标准计算。在事故发生时,死者李某已经回到农村老家,其生前单位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出具证明死者已经在2016年6月离开建设工地,而其是在当年7月底发生车祸。故死者李某相关损失计算应当按照江西农村标准。财保宜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死者李某虽然户口为江西农村户籍,但根据李某与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李某的临时居住证、工作卡、工伤参保花名册、居住证明、从业安全教育登记卡、安全考试、工资表、考勤表、电话费清单等证据,足以证明死者李某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6月期间,一直在浙江省温州市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务工,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浙江省温州市。故二审判决按照浙江省标准计算李某的相关损失并无不当。财保宜春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世军代理审判员  付 涵代理审判员  马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