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鸿与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鸿,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杨鸿,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职工。被执行人李忠,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河口信用社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鸿与被执行人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4)岚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执行人李忠归还申请执行人杨鸿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及申请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忠执行24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775元及申请执行费950元。现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一致,剩余本金46000元及利息,双方私下自行解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民初字第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朱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