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昝兰喜申请执行韩强、郭志成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连喜,韩强,郭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昝连喜,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生,无业,住大同市南郊区。被执行人韩强,男,汉族,1952年3月4日生,无业,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郭志成,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韩强、郭志成银行存款九万一千五百零三元四角五分(91503.49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