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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肖霞光与刘性志、邹秋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霞光,刘性志,邹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637号申请人:肖霞光,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申请人:刘性志,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住石首市。被申请人:邹秋珍,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肖霞光与被告刘性志、邹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霞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刘性志、邹秋珍名下的合计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的车辆、房屋产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号码24210000049900170000001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霞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性志、邹邱珍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邹秋珍名下位于中山市南朗镇××路房屋(房产证号:××)及位于中山市南朗镇××路的车位(不动产证书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