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桂芝与崔玉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芝,崔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254号之一申请人:张桂芝,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库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存东,内蒙古陈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玉杰,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和,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桂芝与被告崔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桂芝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崔玉杰名下的拆迁补偿款1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同时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崔玉杰名下住宅(房产证号:XXXXXX**)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桂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崔玉杰名下拆迁补偿款xx元,冻结期间自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冻结期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限��支取。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崔玉杰名下住宅(房产证号:XXXX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