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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志祥、龚刚、聂红江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志祥,龚刚,聂红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003号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光蓝路。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华,女,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聂志祥,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渡头塘镇文明村。被告龚刚(聂志祥之妻),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聂红江,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渡头塘镇铜铃村。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志祥、龚刚、聂红江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以与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被告聂志祥、龚刚、聂红江负担。审 判 员  梁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月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