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力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力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江东工业园区江东四路以北光明中直河以东。法定代表人王培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力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合益北街****楼。法定代表人尚才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和贵,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力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6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终165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鸣卉审判员 王依群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骆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