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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文礼与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礼,吴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02民初1391号原告:赵文礼,男,住甘肃省酒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建国,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涛,男,住甘肃省酒泉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赵文礼与被告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赵文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4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共计300000元;2、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违约金每日1%。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不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吴海涛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6月24日,被告吴海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为周转,现收到赵文礼以现金出借的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借期1年,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逾期承担每日1%违约金。...”同日,原告通过酒泉农商银行向被告转存200000元。现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回单证实,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对被告借款金额,虽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为240000元,但实际通过银行转款200000元。原告称另外40000元系以现金支付,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在本案中认定原告向被告借款200000元。对另外40000元,原告有其他证据后,可另行处理。对被告诉请的违约金,应依法计算。对原告诉请的律师费,非其必须之支出,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海涛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文礼借款200000元,违约金36000元(200000元×24%÷12×9),共计23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吴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沈妍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