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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捷荣与彭展开、彭大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捷荣,彭展开,彭大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111号原告:黄捷荣,男,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黄买转,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系原告亲属。被告:彭展开,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彭大昆,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黄捷荣与被告彭展开、被告彭大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黄捷荣负担。审判员  马雁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