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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304号原告赵某,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108队办公楼*楼东侧。法定代表人郎某,总经理。被告陈某,男,1976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住所地均为赤峰市红山区,合同履行地亦非赤峰市松山区,原、被告租赁合同中虽约定由签订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签订合同地,应视为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因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何滨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何茂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