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葛佳佳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佳佳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16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佳佳(曾用名葛磊),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因涉嫌非法拘禁,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逮捕。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起��指控原审被告人葛佳佳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苏04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佳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葛佳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佳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葛佳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上诉人葛佳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葛佳佳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葛佳佳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佳佳撤回上��。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张 斌代理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小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