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舒干诚、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舒干诚,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舒展,余显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535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莹,系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被告:舒干诚。被告: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开元大道43号。法定代表人:舒干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三角桥村。法定代表人:余显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舒展。被告:余显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干诚、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舒展、余显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舒干诚、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舒展、余显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舒干诚、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舒展、余显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雅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