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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洪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洪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979号原告: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世平,董事长。被告:梁洪源(曾用名梁洪元),男,生于1970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洪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凤(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