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俊贤缴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州市人民法院,李俊贤,黎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连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房志伟。被执行人:李俊贤,男,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被执行人:黎天福,男,汉族,1991年9月20日出生,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人,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梁村镇石矮村委会陂盐组730号。本院作出的(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李俊贤应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黎天福应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2月29日,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俊贤、黎天福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黎天福缴交了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已履行完毕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李俊贤正在服刑,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房屋、工商等登记资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俊贤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7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陶 森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骆锦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