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林支行与赵宗广、张守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林支行,赵某,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444号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林支行。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红庙矿区。负责人:李文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林支行职员。被告:赵某,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张某,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林支行与被告赵某、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林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振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解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