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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兵、朱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朱飞,韩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兵,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朱飞,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韩锐玉,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执行李兵与朱飞、韩锐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飞银行存款35338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321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