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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430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乐毅,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男,198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原告刘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赖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国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