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异平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异平,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民初309号原告:陈异平,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勇,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异平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异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异平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8日,被告陈勇向原告借款39000元,并出具借条。自此之后,被告失去联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勇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陈异平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即借条一份,拟证实被告��原告借款39000元。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证,结合庭审,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陈异平与被告陈勇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8日被告陈勇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陈异平借款39000元,原告当场支付了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39000元的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后来被告电话打不通,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陈勇向原告陈异平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陈异平借款本金3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少勇人民陪审员 钟飞鹰人民陪审员 欧阳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