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庆与被执行人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庆,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1号申请执行人:龙庆。被执行人: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向前,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庆与被执行人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6)湘3124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和标的为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6年12月2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执行申请人龙庆承揽加工费用504407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宗审判员 田东林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侯园园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