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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备战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备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540号原告:张备战,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合义,男,汉族,1950年1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地址: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469号,组织机构代码75518591-2。负责人:刘国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备战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备战撤回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备战承担。审判员  李来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晓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