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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香玉与史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玉,史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880号原告王香玉,女,1943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史侃,男,1992年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王香玉与史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677元,剩余67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琳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