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香玉与史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玉,史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880号原告王香玉,女,1943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史侃,男,1992年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王香玉与史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677元,剩余67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琳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