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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国顺与徐发景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顺,徐发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郑国顺,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徐发景,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国顺与被执行人徐发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发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发景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