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黄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黄某,张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028号原告:张某1,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原告:张某2,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被告:黄某,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被告:张某3,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黄某、张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张某2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张某2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负担。审判员 潘知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冰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