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西振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大同市世纪恒园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振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大同市世纪恒园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1民初440号原告:山西振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县城光明南路振东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碧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大同市世纪恒园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阳高县马家皂乡安家皂村。法定代表人:郭月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山西振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大同市世纪恒园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振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西振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振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22元,减半收取12861元,由山西振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常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解聪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