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菏泽市金宝贝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菏泽市金宝贝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38号原告:李某,男,住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理人:马彦,女1981年3月2日,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尊武,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市金宝贝幼儿园,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辛集东南隅。法定代表人:陈新波,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全,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人民路南段768号。负责人:李立辉,经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菏泽市金宝贝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