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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聂宝印与李慎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宝印,李慎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5号申请执行人:聂宝印,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慎茂,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宝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慎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