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小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小洪,男,1972年4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取保候审(期间未被留置审查)。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谢小洪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15名学生从重庆市忠县三汇镇中和场往三汇镇三汇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忠县三汇镇先锋三岔路口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8人,实载16人,超载8人,超过额定乘员100%。该小型普通客车不具备旅客运输资格。被告人谢小洪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千元。被告人谢小洪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小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